規範修訂說明 104.4.13
目前國內公共設施與工程的相關設計規範並未對設計年限加以明確訂定,雖然部分設計規範對於有特殊耐久性需求之考量時,有較為嚴格之設計標準,然亦無使用年限或壽年之設計依據或標準,有鑑於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爰請各設計規範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規範編修作業,針對公共設施設計年限與耐久性相關項目進行檢討修訂,並依據公共設施的重要性訂定相對應之設計年限需求。
本部為期本規範修訂周延完整,遂委託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規範修訂草案之研擬,另委請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執行編修作業,業於103年12月完成草案報部。嗣經本部於104年2月13日邀請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召開規範條文修正審查會議討論、修訂完成,爰予頒布實施。
本案係將「公路橋梁設計規範」第十二章「海洋環境下防蝕設計」修改為「耐久性設計」並增訂部分內容,包含適用範圍、設計原則、設計考量因素、混凝土橋及鋼橋等5節;另第七章7.1.5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部分條文配合修訂。